中国西藏网讯 8月1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西藏自治区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相关情况。

发布会现场
发布会上,西藏自治区民委副主任刘冬梅介绍,今年7月1日,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正式颁行,这是我国民族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将宪法关于民族平等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体系化,为处理民族事务提供了根本遵循。西藏作为全国五个民族自治区之一,有藏、汉、回、门巴、珞巴等50个民族共同生活、工作。西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以来,党委政府将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列为“四个创建”之首,大力实施“四大工程”“六项行动”,全区7个地(市)全部建成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地(市),38个县(区、市)创建为示范单位,占比达51%,位居全国前列。各族干部群众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有力助推了全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
关于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对西藏创建工作的推动作用,刘冬梅介绍,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颁布使创建工作从“政策推动”向“法治保障”系统性提升。一是确立了根本遵循,首次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写入法律,明确以“突出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核心标准;二是提供了法治保障,在保障与监督章节明确各级法定职责,与西藏已出台的《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共同构建起“国家法律+地方法规”体系,标志着创建工作全面进入法治化新阶段;三是明确了实现路径,法律第二、三、四章分别就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促进交往交流交融、推动共同繁荣发展作出规定。目前西藏正加紧编制“十五五”时期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规划、模范区创建规划及兴边富民行动方案,以实际行动贯彻法律精神。
刘冬梅表示,当前全区上下正按照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部署,分层分级开展学习宣传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活动。作为民族工作部门,西藏自治区民委将以这部重要法律颁行作为新起点、新契机,积极承担主责主业,认真履职尽责,为西藏稳定发展做出新贡献。(中国西藏网 记者/次旦拉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