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本次修订聚焦执法关键环节,对“治安调解”“出示警察证”“单人执法”与“全程录音录像”四项制度作出系统性完善。在西藏这样一个地域辽阔、多民族聚居、社会治理兼具复杂性与特殊性的边疆地区,新法不仅体现国家法治建设的纵深推进,更为西藏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了精准的制度支撑与实践指引。
一、明确治安调解原则:用法治方式滋养“高原枫桥经验”
治安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重要方式。新法第九条系统规定了调解的适用范围与原则:
适用范围: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情节较轻的治安案件。
调解原则:合法、公正、自愿、及时,注重教育和疏导。
法律效果: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不予处罚;未达成或未履行的,依法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可提起民事诉讼。
认可其他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人民调解达成协议并履行的,经公安机关认可,可不予处罚。
这与西藏深厚的调解传统高度契合。目前,全区已建成近4.2万人的专兼职调解队伍,2024年1—11月调解纠纷1.15万件,成功率95%,涉及金额8.3亿元。新法尤其规定“涉及民族因素的纠纷应邀请熟悉情况的人员参与”,既是对西藏长期以来“本土化”调解智慧的法治确认,也为构建民族地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明确出示警察证:于细微处播撒“信任的种子”
出示警察证是表明执法身份、保障程序正当的基础环节。新法在以下执法场景中明确要求出示证件:
1. 口头传唤(第九十六条)
对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警察出示证件后可口头传唤,并在笔录中注明。
2. 公安机关外询问证人(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其他证人时,必须出示警察证。
3. 实施检查(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检查时警察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
4. 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当场处罚时,须向行为人出示警察证,并填写决定书。
在西藏多民族、多语言的社会环境中,规范出示证件不仅是一项法定程序,更是消除沟通壁垒、建立执法互信的重要举措。这一细节,体现的是执法者对程序正义的尊重,也是对群众知情权与监督权的实质性保障。
三、界定一名警察执法范围:在辽阔疆域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
针对西藏地广人稀、警力分布不均的实际,新法对一名警察执法的情形作出明确界定:
当场处罚:事实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可由一名警察决定并录音录像(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办案场所内执法:在规范场所内进行询问、扣押、辨认、调解时,可由一名警察执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
此项规定既赋予基层民警必要的处置权,提升执法响应效率,又通过“录音录像+事后报告”的双重机制,构建起权责清晰、监督闭环的执法模式。警察在采取当场处置措施后,应在24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报告,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内运行。这对于西藏部分警力薄弱地区具有现实意义,既缓解了警力压力,又保障了执法规范。
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高原上筑牢“看得见的正义”
同步录音录像是规范执法行为、保障程序合法、提升执法公信力的关键机制。新法明确以下六类执法情形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1. 执法办案场所内询问行为人(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在派出所等办案场所进行正式询问时,必须全程录音录像,询问时间一般不超过8小时,复杂案件不超过24小时。
2. 远程视频询问(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异地证人、被侵害人、行为人进行视频询问时,询问与宣读过程均需录音录像。
3. 紧急情况下当场检查(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检查证时,警察出示证件后可当场检查,并同步录音录像。
4. 紧急情况下当场扣押(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
对有必要立即扣押的物品,实施扣押时应全程录音录像。
5. 一名警察进行的询问、扣押、辨认、调解(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在规范办案场所内由一名警察开展上述执法活动时,必须录音录像。
6. 当场处罚(简易程序)(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事实清楚、罚款500元以下或警告、当事人无异议的,可由一名警察作出处罚决定,并同步录音录像。
法律效力与责任约束: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
公安机关负有设备维护与管理责任,保障录音录像连续、稳定、安全(第一百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剪接、删改、损毁录音录像资料的行为,违者将依法追责(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西藏部分区域交通不便、监督存在客观困难的背景下,录音录像制度如同“移动的法治监督岗”,跨越时空限制,真实记录执法过程。尤其在处理涉民族、宗教等敏感事务时,该制度以“过程全留痕”方式强化程序约束,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维护执法人员履职安全,是实现“案结事了、群众信服”的重要支撑。
结语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西藏治理现代化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项制度,共同构成一套既体现国家法治统一、又契合边疆治理实际的执法规范体系。在西藏落实过程中,应注重:
1. 强化系统培训,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规范执行;
2. 推动双语普法,提升群众对法律制度的认知与认同;
3. 完善技术保障,为录音录像等制度提供基础设施支持;
4. 尊重地方经验,在法律框架内融合传统调解智慧。
通过制度落地与实践创新相结合,必将推动西藏形成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且具有温度的现代治理模式,为建设团结富裕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新西藏筑牢法治根基。
(作者系十一届西藏自治区政协委员、西藏大学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