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昌都市察雅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全区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填补了西藏该类案件司法裁判的空白,为依法保障公民财产权利、服务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新的司法样本,也为类案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昌都经验”。
事件经过要追溯到2024年,唐某因需要资金周转向洪某借款38万元。2025年,唐某因病在四川安岳县去世,名下分别在西藏察雅县及四川安岳县留有部分遗产,其法定继承人均不愿意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并以书面形式向法院递交放弃继承声明,自愿放弃继承。债权人洪某因债权清偿无门,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唐某去世前经常居住地为察雅县,其继承人均书面放弃继承。鉴于唐某经常居住地、遗产分布、继承人继承意愿及民政部门法定职责等因素,法院认为申请人洪某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法定情形,结合民政部门的管理职责、履职能力及权威性,依法作出判决,指定察雅县民政部门为唐某遗产管理人。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全区首例“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在法律适用、程序设计和利益平衡方面均无先例可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在西藏的一次重要实践。
而察雅县人民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依法查明事实、规范程序衔接、精准适用法律,妥善平衡各方权利义务,确保案件依法、公正、高效办理,切实保障了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效防止了遗产无人管理、财产流失的风险,为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