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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首次立法推进民族团结

2020-01-13 赵朗 张伟 中国新闻网

  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11日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记者 何蓬磊 摄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雷书亮介绍,条例在西藏民族立法范畴内,民族团结工作首次以立法形式推进,它完善了西藏地方法规体系。

  条例共8章48条,从经济、文化、教育、体育以及军地共建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范,指出民族事务部门是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的具体主管部门。

  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中新社记者 何蓬磊 摄

  条例明确了各级政府创建工作职责以及县级以上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职责及其他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职责,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另外,为了突出民族团结模范区的创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条例对社会协同进行了单章规定。

  1月11日,西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图为代表举手表决。中新社记者 何蓬磊 摄

  条例对工青妇等社会团体,高等院校、科研院校、学术团体,宗教院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各类企业、公共场所,村(居)民委员会、家庭在创建工作中的责任作出规定,明确社会在创建中的协同责任。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副秘书长周亦峰表示,制定条例是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民族事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需求,顺应了西藏各族民众的期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