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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启动农村幸福院建设工程

2021-09-19 西藏自治区民政厅

   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联合下达202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1.02亿元,启动11个边境县34个边境村的农村幸福院建设工程。

   农村幸福院建设工程,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明确的“大力发展政府扶得起、村里办得起、农民用得上、服务可持续发展的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养老设施”精神,列入《“十四五”西藏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当中的民生项目,项目重点面向边境村,切实解决边境村民养老托幼的后顾之忧。

   为加强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指导,自治区民政厅印发《农村幸福院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藏民发〔2021〕126号)。指导意见指出:农村幸福院是政府推动、村级主办、互助服务、社会参与的农村公共服务场所。由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指导。“十四五”前期,优先安排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较多,居住相对集中、照料需求较大、经济条件较好、有预留用地、村“两委”积极性高的边境村。

   指导意见强调:农村幸福院主要为农村老年人、困难残疾人提供健康指导、日间照料、文化娱乐、康养康复、定期巡访、应急救助、精神慰籍等服务,为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提供良好条件。为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提供托养服务。农村幸福院通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统一建设,建设规模适度,每个农村幸福院投入控制在300万元以内,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装修和设施设备配备等。设置厨房、餐厅、日间照料室、健康保健室、文体活动室等功能室。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幸福院由村民委员会主办和管理,以自助服务、互助服务为基本运营形式。农村幸福院可由村“两委”成员、村医、年轻老人、留守妇女、爱心人士等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承担农村幸福院日常运营和服务。也可依托乡镇(街道)社工站或引进养老服务企业、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负责农村幸福院的日常运营。农村幸福院收费标准为无偿或者低偿。农村幸福院管理运营经费,要整合利用现有民生保障相关资金,采取“政府补一点、集体筹一点、个人掏一点、社会捐一点”的办法筹集,实行专款专户,做好幸福院资金收支明细,定期公开账务。

   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要把农村幸福院建设作为乡村振兴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地施策,在条件相对成熟、经济基础较好的地方先行推开。工作中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不搞贪大求全,不搞政绩工程,确保农村幸福院能够长期正常运转,切实发挥作用。要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农村幸福院财务管理、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并与服务对象(老人和未成年人)或其家人签订相关协议,明确责任。要坚持先易后难,重点解决日间照料、定期巡视、应急救助、健康生活引导、文体活动等服务。对符合条件、有日托意愿的农村老人和未成年人,做到应入尽入。要统筹筹划部署,充分利用村(居)各种闲置设施,整合资源,有力有序推进全区养老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