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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极端化”是一项名副其实的系统工程

2019-01-17 周少青 中国民族报

  “极端化”是一个以极端思想、信仰来蛊惑、组织民众以极端暴力改变社会状态的长期过程,它的形成及恶化,需要相关国家和地区特定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条件作支撑。因此,打击和防范宗教极端主义需要从改变这些条件入手,将去极端化设定为一个系统工程。在这个系统工程中,文化或观念上的启蒙或解放应该先行,从而构成去极端化的第一道防线;其次,辅之于强有力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措施,从而构筑去极端化的坚实物质根基;再次,宗教管理理念和手段要与时俱进,争取将防火墙直接建立在“一线”地带;最后,高效和有针对性的政治和法律手段,形成去极端化的底线保障。此外,去极端化还涉及到国际环境尤其地缘政治因素,这需要相关国家在反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问题上达成应有的共识。

  文化或观念上的启蒙或解放先行

  文化和观念上的启蒙或解放是任何社会运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去极端化涉及宗教信仰、国家认同、社会生活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其文化或观念上的重要性尤为明显。

  在文化或观念的启蒙或解放问题上,首先要重视相关人群自身的族群及宗教文化和观念的作用。族群文化是一个族群数百年、数千年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沉淀,它对于特定群体来说,有着其他文化难以比拟的亲和性。用族群文化去唤醒特定群体对现实美好生活的向往,唤醒他们对多彩人生的追求本身就是对宗教极端主义的最大否定。

  在发挥世俗族群文化作用的同时,注意挖掘特定群体所信仰的宗教中的积极因素,来最大限度抵御或抵消宗教极端主义的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宗教人士和相关学者可以起到重要作用。

  当然也要看到,由于族群文化及宗教文化本身具有的局限性 ,它们在去极端化工作中的意义不宜无限放大。真正能够在文化或观念上起到启蒙和解放作用,还必须是国家文化和世俗文化。国家文化站位高、立意深远、塑造力强,强调超越族群和宗教的更大范围共同体的团结,而所谓“团结”其本质实为认同。认同建设是清除宗教极端主义的强大软实力。在中国,宗教极端主义与分离主义密切相关,消灭宗教极端主义首先必须消灭分离主义,而消灭分离主义的一个有效条件是,强化“五个认同”(认同伟大祖国,认同中华民族,认同中华文化,认同中国共产党,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培养和树立各族人民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中华民族意识。

  同样,在去极端化问题上,世俗文化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世俗文化强调宗教生活与世俗生活的分离,强调美好现世生活,遵从既定的普遍价值准则,具有很强的可预知性和确定性,因而对宗教极端主义有很强的消解力。

  经济社会发展措施并举

  宗教极端主义产生的根源非常复杂,然而也并非无规律可循。环顾当今世界,但凡宗教极端主义肆虐的国家和地区一般都有着一个共同的现象,那就是经济社会状况极端落后。在这些地区和国家,普遍存在着政治边缘化条件下的贫困和被剥夺,大量民众没有受教育的条件,唯一能接受知识和信息的渠道是当地的宗教领袖和神职人员的宗教宣讲,因此极容易受到极端言论的蛊惑;工作机会匮乏,民众的科学技术素养极低,部落和教派冲突成为人们生活的日常状态,宗教极端主义甚至成为一部分人的一种生存策略。

  不论属于哪个族群、归属于何种教派,追求现实的幸福生活是人们近乎本能的选择。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们的生存权、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等等,不仅符合基本的人权理念,也是反对宗教极端主义或去极端化的基础工程。这项基础工程做得好,不一定能够完全防范宗教极端主义,但是这些工程做得不好,则一定会为宗教极端主义拾柴添火。

  从长远来看,经济社会的大发展,城市化、社会化和现代化的深入推进,将从根本上形成消灭宗教极端主义的环境和条件。

  与时俱进的宗教管理理念和手段

  宗教信仰自由属于基本人权的范畴,国家有尊重和保护公民基本人权的义务。但是,另一方面,宗教信仰及其实践也是一项牵扯面广、涉及人数众多的社会活动,对于这一社会活动可能潜含的或造成的政治及社会后果,国家有充分关注和干预的责任和义务,保障民众的安全和社会稳定同样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义务。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不少国家都出现了把宗教场所(寺院及宗教学校)当作宣扬宗教极端主义言论的教内“自留地”现象。在个别国家,宗教场所甚至被发展成为极端主义活动的大本营。针对此,一些国家开始打破传统的放任宗教场所“自由”行使“宗教自由权利”的做法,转而对宗教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系统深入的干预,从宗教人士的培养、职业培训、任职资格、薪资来源一直到讲经解经的具体文本都伴随着相应的监管和控制。不少受宗教极端主义危害较深的国家甚至把宗教机构包括宗教学校和清真寺列为重点监控对象。

  国家直接监管宗教场所是目前形势下的一个必要之举,它与公民的宗教自由权并不必然产生冲突。宗教场所不是法外之地,信仰宗教的公民也不是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国家保护合法的宗教活动,更要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包括信众在内的所有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这个问题上,国家监管部门需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严防“宗教信仰自由”成为脱离国家意志的纯粹“私人场域”。

  高效和有针对性的政治和法律手段

  政治和法律手段是对抗宗教极端主义或去极端化的坚强“堤坝”。政治(立法)上要做好顶层设计,坚持国家的世俗主义立国原则和发展方向 ,建立和完善相关立法。首先,在立法和顶层设计层面,坚持政教分离和国家的世俗主义性质,一方面要坚决避免任何形式的“国教”,另一方面也要防范对某个宗教形成独有的压力和舆论环境;其次,保护公民个体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有效防范宗教社群内部对个体成员的强制;再次,鼓励宗教社群与外部社会的交往交流和交融,避免过分的封闭造成宗教极端主义;最后,对于已触犯刑法的宗教极端主义者在实施有效法律改造的同时,重视其心理辅导与疏通、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人格重建等工作,使对罪犯的改造与去极端化在同一过程中完成,从而最大限度避免改造后的再次极端化。

  国际共识是重要的外部条件

  所谓“国际共识”是指国际社会在反宗教极端主义及恐怖主义问题上形成共识,具体而言,就是各主权国家在国际政治斗争中,协调价值取向、规范斗争方式和实际内容,最大限度的避免利用宗教极端主义。

  宗教极端主义成因复杂,它与一国的历史经历、文化传统、政治制度与体制、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等密切相关,也与其外部环境有着紧密的关联。就后者而言,大国的入侵、干预、渗透,培育和扶持反对派是一些国家宗教极端主义泛滥的主要原因。塔利班运动崛起于苏联入侵阿富汗时期,基地组织以及后来的IS发展壮大于西方军事集团对中东北非地区的军事入侵、政治干预、价值观渗透以及对恐怖组织的直接培养和利用。可以说,没有基于地缘政治的大国势力介入,就难以有今天的宗教极端主义及暴力恐怖主义的格局。事实上正是由于大国间的博弈或角力,才使得本来局限于地方一隅的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产生了巨大的跨地区、跨国家和席卷全球的效应。

  实际上直到今天,在一些热点地区和国家间,还在上演着一边在自己的国土上竭尽全能反宗教极端主义,一边忙于支持、资助、培训他国的宗教极端主义,这种在反对宗教极端主义上的双重标准、两面做法极大地影响了国际社会反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的效果。

  国际共识影响反宗教极端主义或去极端化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向度是,当前一些有影响力的欧美国家在全球化种种不利因素的刺激下,出现了极端民族(种族)主义、民粹主义情绪,这种情绪不仅可能刺激出更多的本土宗教极端主义,而且可能波及到第三世界,恶化那里本已严重的宗教极端主义形势。

  种种情况表明,国际共识是反宗教极端主义或去极端化的一个极为重要外部条件,在某些国家,甚至成为决定性条件。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