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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来党的宗教理论创新的主要成果

2018-12-18 蒲长春 中国民族报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宗教工作创新推进,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处理宗教问题的正确道路。宗教政策、宗教理论、宗教工作实现了良性互动。党的宗教理论可以从宗教和宗教工作两个方面来概括,前者侧重客体角度,后者侧重主体角度。

从宗教方面看,主要有五个基本观点

一是宗教历史现象论。这一观点是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的。文件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并进一步指出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都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这一理论观点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首先,应对了单向的宗教政治论。宗教具有政治属性,是一种意识形态,但不能仅仅将其理解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宗教还是一种文化,涵括人类的文明成分。其次,也应对了单向的宗教文化论。如果仅仅将宗教的内涵局限于其文化性,认识不到宗教的意识形态属性,也容易在宗教工作中走偏。第三,应对了单一的宗教思想论。即仅将宗教看成为一种观念形态,认识不到宗教是一个虚实结合的立体形态。宗教的群众性尤其关键,只有看到信教群众,才能完整认识宗教。

二是宗教长期存在论。宗教的长期性列于上世纪50年代党提出的“宗教五性”之首。这一理论在改革开放时期不断深化拓展。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提出,在人类历史上,宗教终究是要消亡的,但是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发展,在一切客观条件具备的时候,才会自然消亡。2000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指出,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这一理论看似至简,实则至要。宗教长期存在论,包含着宗教消亡的必然性和宗教存在的长期性两方面内涵。这一观点应对了宗教短命论和宗教阶段论。如果持宗教短命论,容易犯急躁的毛病,在工作中以打压宗教来促进其消灭为主要目标;如果持宗教阶段论,容易陷入线性的认知,认为宗教是某一特定条件的产物,并因此制定超越历史阶段的目标。尽管某一宗教可能在历史上已消亡,但是作为整体的宗教,还远远未到消亡的时候。只有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才能客观和理性地看待宗教。

三是宗教多重根源论。宗教为什么存在,为什么发展,又为什么消亡?其根源何在?党的宗教理论不断认识深化。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宗教的存在应该从思想意识、生产力水平、科学文化发展、阶级关系等角度去考虑。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2006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指出了宗教的历史根源、社会根源和心理根源。宗教多重根源论的提出,一定程度纠正了宗教根源的单一论。如果只看到宗教存在的自然根源,必然认为科学技术发展了,宗教必然消亡;如果只看到宗教存在的社会根源,必然认为阶级矛盾不存在了,宗教必然消亡;如果只看到宗教存在的认识根源,必然认为教育水平发展了,宗教必然消亡。而实质上,宗教的存在是一个多线程、多层级矛盾动态叠加的合力结果。看不到或看不全这一点,就无法认识宗教存在的具体样态和具体性质,无法理解宗教的复杂性特征。

四是宗教价值两重论。宗教价值问题主要是宗教的社会作用问题。中国共产党认为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也明确指出,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认识到宗教价值的两重性,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宗教领域客观存在的帝国主义势力和封建剥削制度,其社会作用一度主要是负面的。随着宗教工作的深入,宗教领域的问题不断得到解决,尤其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的性质和价值有了重大转变,宗教的积极性不断加强并成为主导。但宗教价值的两重性观点仍应深刻领会,不能只见其利,出现推动宗教热的现象;也不能只见其弊,出现行政手段促进其消亡的现象。谈积极性,要考虑到可能发展的消极性;谈消极性,要考虑到可能转变的积极性。执其两端,方能用其中。

五是宗教关系和谐论。2006年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同志首次将“宗教关系”提升为影响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并指出,在我国,宗教关系包括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国内不同宗教、我国宗教与外国宗教、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关系。促进宗教关系和谐,这些关系都要处理好。宗教关系和谐既是一种价值追求,也是一种历史描述。贵和、和合、包容、大一统的理念是中国文化的传统和精髓。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根源之一是文化上的兼容并蓄。这一传统奠定了中国宗教关系的基本历史属性。五对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是党和政府与宗教的关系,即政教关系。中国的政教关系和西方的政教关系在传统上有重大差异。中国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全局性的政教合一的制度,也没有过全局性的政教对抗现象,政教关系的主导方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宗教关系,有两个“必须”:一是必须牢牢把握坚持党的领导,二是必须坚持政教分离。这既是党的宗教理论的创新,也是历史经验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

从宗教工作方面看,可概括为五个重要观点

一是宗教工作重要定位论。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就对宗教工作非常重视。改革开放以来,宗教工作的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对宗教工作的意义认识不断深化。2007年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指出了宗教工作重要性的“四个关系”,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指出,宗教工作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特殊重要性。重点讲到“三个关系”,即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关系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党对宗教工作的定位更加清晰,更加准确,更加全面。正是因为宗教工作具有全局影响力,所以,宗教工作不仅仅是民族宗教统战部门的事情,也不仅仅是民族地区或者信教群众的事情。当今世界,带有民族宗教因素的不稳定因素不断凸显,境外渗透压力不断加剧,应从国家安全观角度来全方位考虑宗教工作。宗教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刻影响全局工作。

二是宗教工作群众本质论。中国五大宗教齐全,民间信仰形式多样,信教群众近两亿。信教人口的绝对数量很大,宗教的群众性、民族性特征明显。2015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根据社会矛盾的性质和社会发展阶段的特征以及宗教领域的变化认为,宗教界和信教群众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是依靠力量、推动力量,而不是异己力量、敌对力量。这一理论观点充分说明了宗教工作的重点是做群众工作,宗教工作的方式应该用做群众工作的方式,宗教工作的价值追求应该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最大限度地把信教和不信教的群众团结起来,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要认识到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和维护人民利益是统一的,处理好当下和长远、整体和局部的关系;要从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角度来统筹谋划宗教工作,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工作的长远目标。

三是宗教工作引导方式论。积极引导宗教和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关键在“导”。习近平总书记在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强调,做好党的宗教工作,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好,关键是要在“导”上想得深、看得透、把得准,做到“导”之有方、“导”之有力、“导”之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动权。“导”的理论的提出为宗教工作提供了总的方法论。首先,“导”的主体是党和政府。引导的主体地位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加强党的领导,建立健全宗教工作机制,保障工作力量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尤其要打牢夯实基层,发挥县乡一级的基层组织作用,解决“不愿管”的问题。其次,“导”的方法是掌握规律。既要掌握宗教规律,也要把握宗教工作规律。充分认识宗教的本质、根源、历史、价值、关系等基本理论,切实掌握宗教工作的方式方法、价值目标、工作重点等基本原则。真正避免“放”和“收”两种错误倾向,做到实事求是,恰如其分,解决“不会管”的问题。第三,“导”的机制是形成合力。既要发挥各级人民政府的主动性和主导性,也要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充分认识到宗教问题的综合性和复杂性,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重视用非宗教的方式来解决宗教领域的问题;加强宗教领域的统战工作,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培养宗教界代表人士,解决“不敢管”的问题。

四是宗教工作法治路径论。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既是一种政策设计,也是一种理论创新。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指出,坚持政府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首先,宗教工作法治路径论清晰界定了宗教工作的范围是“宗教事务”,即宗教领域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务。这一界定的实质是明确了政教分离的原则,即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绝不能被用来推行某种宗教,也绝不能被用来禁止某种宗教;绝不允许宗教干预国家行政、干预司法、干预学校教育和社会公共教育。前者规范公权力,后者规范私权利。其次,宗教工作法治路径论针对了宗教工作的人治现象。人治有法,但人高于法;法治也有人,但法高于人。人治的模式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统治,法治的模式是一种平等合作的协商,强调了共识性的规则和程序。2015年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明确指出,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同时也强调,各级领导干部的信念、决心、行动,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说明了法的权威性和人的能动性之间的辩证关系。第三,法治并不排斥政策。政策治理的方式对于中国差异性的宗教问题具有特殊的必要性。政策设计能够兼顾不同的历史背景、现实处境和特殊区情,有利于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保障了制度的适度弹性。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要自觉维护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权威性,确保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得到统一正确实施。

五是宗教工作中国化重点论。在2015年中央统战工作会议、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和2017年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他指出,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支持我国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来引领和教育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弘扬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用团结进步、和平宽容等观念引导广大信教群众,支持各宗教在保持基本信仰、核心教义、礼仪制度的同时,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规教义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宗教中国化理论的内涵十分丰富。首先,为什么要“化”。提出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有其鲜明的现实针对性。一是针对了宗教领域的“去中国化”“逆中国化”“反本土化”现象,这一现象的背后既有经济动因,也有极端主义思想的渗透问题。二是针对了宗教“商业化”现象,宗教“商业化”现象是资本逐利性、错误政绩观以及宗教界自身的素养问题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所致。三是针对了宗教渗透问题。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通过各种渠道和各种方式对我进行渗透,直接威胁我意识形态安全、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其次,“化”什么。所谓“化”,并非“消化”,而是“孕化”“教化”和“度化”。就是说,“化”实质上是一种扬弃。化掉的是不适应时代、不适应社会、不适应国家的糟粕,提升的是符合时代要求、促进社会和谐、助力国家发展的精华。“化”不是要消灭宗教,而是要提升宗教。“化”也并非仅仅针对外来宗教,同时也包括本土宗教。第三,拿什么来“化”。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了两个重要的思想和精神资源,一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者内在贯通。由此,要挖掘、提炼中华传统文化的精华,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文化主体性。同时,找到与宗教的对接点。第四,如何“化”。“化”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结果,是润物无声的潜移默化,而不是大开大合的政治运动;“化”是一种协商,应发挥多主体的作用,尊重宗教界的意愿和诉求,宗教的教义教规的阐释要以宗教界为主体,不能“越俎代庖”;“化”同时也要有变革的决心,应有脱离“舒适区”的思想准备,发挥主动性,加强自身思想建设,改革不适应社会主义的宗教制度和教条,增强文化包容性,努力将宗教教义同中华文化相融合。

以上两个方面十个观点是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宗教理论的主体内容和重大创新。这些理论观点始终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始终坚持了唯物主义的辩证法,始终坚持了人民中心的价值观,是中国共产党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石、方法和指南。

(作者系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民族和宗教教研室副主任、教授、中国统一战线理论研究会民族宗教理论甘肃研究基地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一带一路’背景下的中国特色宗教理论建构与政策应对研究”<项目号16BZJ001>的阶段性成果)